在德設籍工作的台灣人,因台灣家人變更人壽保險「要保人」為自己,也要繳納德國贈與稅?

德國與我國一樣,也有贈與稅相關規定,並且也是與遺產稅結合,不過一般以為,德國是對繼承事實課稅,而非擬制遺產為主體。該法可譯為「繼承與贈與稅法」Erbschaftsteuer-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 (ErbStG)

基本規定

在立法技術上,二種稅相通者就不再一一規定,故由該法第1條第2項規定,「若別無其他規定,對於繼承稅之規定亦適用於贈與稅。」依該法第1條第1項第2款,「生者之間的贈與課徵贈與稅。」

贈與稅義務

而依照第2條第1項第1款第a目,若贈與人在實行贈與之時點或受贈人在租稅成立之時點,為內國人 (Inländer),而本法規定之內國人,則包括在德國境內有住所或習慣居所之自然人。

是以,若台灣人在德國有設戶籍(通常為住所的最重要證明方式),則對於來自全世界各地的贈與,都有負贈與稅繳納義務之可能。

另外,依照該法第20條,贈與人與受贈人對於贈與稅負連帶責任。

贈與之意義

而所謂贈與,該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則有概括之規定,任何生者之間無償(慷慨地,意旨不求回報地)餽贈(freigebige Zuwendung),只要取得人( Bedachte;原指取得遺產而言)透過贈與人之耗費而有財產增益。

因此,德國實務上認為,在人壽保險關係中,變更要保人(Versicherungsnehmerwechsel),等同於前要保人將其「保單價值準備金(Rückkaufswert;買回價值)請求權」贈與給後要保人,符合上開贈與定義,自有贈與稅之義務。此一見解與我國並無差異。蓋此時前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請求權,已經移轉給後要保人,前者喪失了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,而後者則因此有財產增加。

租稅級距與稅率

德國繼承與贈與稅法之稅率或免稅額,係按照贈與人與受贈人間之關係而有差異,共分為三個級距( Steuerklasse),依照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,父母子女間為第一個級距。

贈與稅之稅率採累進制,同法第19條規定,第一級距中,7萬5千歐元以內為7%,30萬歐元為11%,60萬歐元為15%,再往上尚有5級。

免稅額( Freibeträge)及免稅的贈與

規定於該法第16條,第一級距之子女若受贈,有40萬歐元之免稅額。而依照同法第14條,免稅額是每10年為單位計算。換言之,同一父母如欲對同一子女為贈與,在10年內可以贈與總共40萬歐元之財產,均免贈與稅。在總共十年內的贈與,每次贈與價值係按當時的價值計算。

同法13條第14款,另規定,偶然性的贈與(Gelegenheitsgeschenke)亦免稅。諸如耶誕節或復活節的禮物,依照實務見解,若價值無足輕重,根本遠遠不涉及40萬歐元的免稅額,則屬該款之免稅贈與。

贈與的通知( Anzeige)義務

該法設有贈與通知義務規定於第30條,受贈人於受贈後3個月內有將受贈事實通知稅務機關之義務。然而,實務上若無涉逃漏稅,未為通知本身亦不構成行政罰的事由。

關於受贈之通知,有法定紀載內容,各邦稅務局均有制式表格可以供填寫。

雙重課稅與稅務資訊交換問題

台德之間的租稅協定,目前僅針對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換言之,同一筆贈與可能在台德均須繳納贈與稅。不過由於稅務資訊交換亦僅針對該等所得稅,其他稅種之相關事實,並無稅務資訊交換之協定。則實際上在台灣的贈與相關事實,德國稅務機關或之可能性不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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